广西辅助生殖技术:精选医院与专家指南
时间:2025-12-05 15: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703次
探索广西地区的辅助生殖技术,了解高成功率的试管婴儿医院与专业经验分享。本文为您汇总了202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获得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21家医院,并重点介绍了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内的多家知名医疗机构,提供了各医院的试管婴儿成功率、特色技术及患者就医经验。同时,文章还涵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的相关内容,为有生育需求的家庭提供权威指导。如果您正在考虑代生、代怀或寻求供卵代怀服务,了解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您做出明智的选择,我们是一家专业的代生公司,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代怀价格咨询和助孕代生机构服务。 安徽省位于中国东部,是一个人口大省。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使用卵子库。其中,安徽省的卵子库也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项目。 安徽省的卵子库是由当地政府和支持的,该项目旨在为有需求的夫妇提供卵子冷冻和移植服务。这些夫妇可能患有不可治愈的遗传性疾病或无法自然怀孕,但他们仍然需要孩子。 ![]() 安徽省的卵子库的运作方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卵子库类似,将冷冻的卵子储存在液氮中,以便在未来使用。这些卵子是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来冷冻的,以确保它们仍然具有健康的特质。 安徽省的卵子库项目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虽然该项目一开始受到了一些争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逐渐提出了质疑。 安徽省的卵子库项目是一个有前途的项目,为有需求的夫妇提供了必要的服务。但是,我们也需要继续关注该项目的合规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确保其合法、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管医院成功率排行榜,附生殖医院选择经验分享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卫健委批准并获得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院一共有21家,匀分布在各个城市中。对于不孕不育患者来说,都想选择一家成功率高的试管医院进行助孕,其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都受到不少患者的欢迎。我们可以提供专业的代生助孕服务,帮助您实现家庭的圆满。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管医院成功率排行榜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生殖中心从2001年开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项业务,试管婴儿获得成功,已累计开展夫精人工授精2000多周期,试管婴儿3000多周期。2003年以来试管婴儿成功率稳定在40%以上。目前,我院生殖中心胚胎种植前遗传学诊断技术新鲜周期临床妊娠率64.71%,融胚周期临床妊娠率85.71%。 二、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近几年,生殖中心迅速发展,年门诊量由2006年的2万多人次发展到现在10万多人次,各种助孕手术的成功率也不断提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临床妊娠率稳定在50%以上;复苏后移植的临床妊娠率在60%左右。 三、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目前共完成试管婴儿周期40000余个,整体平均妊娠率达50%以上,35岁女性妊娠率达60%以上,达全国先进水平,共分娩试管婴儿宝宝20000余名。 四、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了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管婴儿成功率在50%左右。 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医科大一附院生殖医学中心门站量不计其数,其成功率移植稳住在55%,人工授精的成功率在15%-20%。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我院目前的冷冻胚胎复苏存活率达97%以上,解冻移植妊娠率为50%以上。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生殖医院生殖中心试管成功率大概在40%-50%左右,目前该院冷冻胚胎复苏存活率达97%以上,解冻移植妊娠率为50%以上。 八、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广西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成功率大概在30%-65%左右,试管婴儿的影响因素是比较多的,所以每个人的试管成功率都有所不同。 九、柳州市人民医院 近年来,我科试管婴儿技术的临床妊娠率稳定在50%以上,37岁以下年轻女性常规方案临床妊娠率达67%,年轻患友卵泡期长方案妊娠率达70%以上,处于区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十、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目前该院已开展了夫精人授、一代试管、二代试管,据了解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做试管婴儿成功率现已达到45%左右,其中囊胚移植成功率在50%左右,鲜胚移植成功率在45%。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选择经验分享 经验分享1、我是来自广西柳州人,因备孕一年没有音讯,就在当地的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查出患有卵严重盆腔粘连,经过治疗后还是怀不上孩子。于是就是在这家期医院进行了试管助孕,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当地还是挺有名气的,听说有很多不孕不育的患者都在这家医院实现了生育。 经验分享2、目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能做试管的还是非常多的,但是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还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我是由于自然怀孕后习惯性流产,需要进行三代试管助孕,而在桂林市只有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可以做三代试管,由于就诊人数比较的多,等待的时候还是比较的 漫长,总的来讲,就医体验感不佳。若您寻求更便捷的代生服务,我们的代怀价格咨询将为您解答。 经验分享3、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不仅有公立医院可以可以做试管,不少医疗机构也是可以做试管的,而且听说医疗机构中可以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成功率也不压于公立医院,因此吸引了不少的患者就诊,但是由于医疗机构中的质量是参差不齐,一不小心就被不良机构所骗也是常有的事情,因此,一定要找正规的医疗机构。寻找一家可靠的代生公司,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 总结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一共有21家生殖医院,其中做试管婴儿成功率较高的前十名就在上面了,仅供大家参考。但是由于公立医院整体的就医体验感不佳,而且不能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而医疗机构正好弥补这些方面,医疗机构中不仅有个性化服务,而且就医环境良好,有一对一的专人服务,但是费用比公立医院要高,因此大家在选择时务必要考虑好自身的经济情况来选择合适自己的医院或是机构。我们的助孕代生机构,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辅助生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捐卵试管技术:一代捐卵、二代捐卵 目前玉林市并没有私立供卵机构,具有卫健委审批获得资质的公里供卵医院有1家,是可以开展一代供卵和二代供卵试管技术。想要在玉林市进行供卵试管助孕的患者是可以将玉林市妇幼保健院纳入考虑范围。为保障您的生育权益,我们作为代生公司,提供专业的代怀价格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如需代怀服务,请咨询我们的代生公司。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海参这一种营养品虽然说价格昂贵,但是它也是物超所值的,为了身体做出的投资还是非常有意义的。标签: |
